以一条渔船加上两条地笼这么一个情况,最终换来船被没收这般的结果,这样的代价足以让所有渔民朋友一辈子保持警醒。在2026年初的时候,钦州市海洋局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,此案例直接把“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”这种情况写进了现实当中。
凌晨出海下笼凌晨被查
2025年7月4日,零点才刚过去,钦州港勒沟桥周边海域那里,有一艘渔船,它刚刚结束了作业,正准备返回港口。就是在这个时间点选择出海,本身就显得非常可疑,透着那么一股蹊跷劲儿。钦州市海洋局的那些执法人员,早就已经盯上了这条船,当场就把它拦下来进行检查,结果呢,一检查就发现问题,完全准确无误。
具有船主身份的黄某兴,无法拿出相关捕捞许可证,并且,当时的日期正处于南海伏季休渔的时期阶段。执法人员于他的船上,发现了刚刚捕捞上来的杂鱼,以及螃蟹和花虾,其总重量为19.8公斤,另外,还发现了两条长度约为20米的地笼。这三样物品凑齐的情况,直接踩到了渔业法规所规定的三条红线。
检察院不起诉但海洋局不放过
将案子首先按照刑事案件来去推进,二〇二五年,钦州市海洋局在九月份,凭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把该案子移送予海警机构,紧接着,一个月之后,海警机构完成侦查,转而移送钦南区检察院提请对于案件给予起诉,然而,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,然而却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。
原因十分清晰,就在于黄某兴所涉犯罪情节呈现出轻微之态势,并且其具备自首以及认罪认罚这样的表现情形,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免于刑事责罚。然而检察院所出具的文书当中特地预留了一招,尽管该案子在刑事层面不再予以追究,但是行政责任方面仍然得有别人前来追究。
检察意见书让行政处罚重启
2026年1月9日,一份来自钦州市检察院的《检察意见书》交到了海洋局手中,意见书援引了《渔业法》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八条,确切要求海洋局针对黄某兴实施行政处罚,检察院做出刑事不起诉决定,然而行政建议却持续跟进,这便是典型的“刑行衔接”。
海洋局在收到意见书之后,重新开启了调查。此次调查的重点并非是抓人判刑,而是按照行政法规来算账。渔获物,禁用渔具,甚至是整条渔船,都成了被处罚的标的。
渔船没收成为最大代价
2026年2月12日,钦州市海洋局正式作出处罚决定,没收黄某兴当天捕捞的19.8公斤渔获物,没收那两条20米长的地笼,最为关键的是,连他开出去作业的那艘渔船也予以没收。
依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,没有证件进行捕捞,加上在禁渔期开展作业,再加上使用禁用的渔具,把这三项情形叠加在一起,没收渔船完全是在法规所涵盖的范围之内的。对于渔民而言,渔船既是用于生产的工具,同时也是他们的家当,这样的处罚相较于罚款而言,要让人痛苦得多。
不起诉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
不少渔民兴许会认为,检察院都作出不起诉决定了,那这事儿就算是过去了。然而这起案件恰恰充分表明,刑事不起诉跟行政处罚可不是一回事儿。检察院的决定书当中清清楚楚地写明,不起诉仅仅意味着不用去坐牢,并不意味着违法违规的行为就不存在了。
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讲,倘若检察院察觉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的时候,那就必须要提出对应的检察意见,然后将此移送至有关的行政机关去进行处理。黄某兴所涉及的案子,恰恰就是这条规定的一个活生生的例证教材,当刑事程序完成之后,行政程序紧接着就会启动起来。
守法捕捞才是长久之计
钦州发生的这起案子,给每一位渔民敲响了警钟:地笼这种被列入禁用范围的渔具,伏季休渔这个明确规定的禁渔时期,皆是万万触碰不得的高压线。一艘船被没收,意味着好多年的收入化为泡影,这样的教训代价太过昂贵。
海洋渔业资源不耐受滥捕行为,执法部门的监管举措愈发严格起来。今日所检查的是地笼,明日所检查的或许便是最小网目尺寸;今日要紧盯钦州港,明日有可能就会巡视至其他海域。遵守规定进行捕捞,并非是为了应对检查,而是为了后续仍存有鱼可供捕捞。
你身旁有没有那种因不了解法规而吃过亏的渔民朋友?你认为海洋执法部门还应当着重打击哪些非法捕捞行为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去分享,好使更多人看到这些真实案例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