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笔行政处罚决定书致使金某因轻微事故逃逸而遭受处罚,然而在实际情况里,相同的逃逸行为,有的被拘留,有的仅仅罚款,还有的甚至不被认定为逃逸。这般差异的背后,隐匿着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法律难题。
逃逸认定的核心标准
判断交通肇事逃逸可不是简单地看一个人有没有离开现场,交通肇事逃逸的判断并非简单看人是否离开现场。按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112条来说,逃逸指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,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从而逃离,并且潜逃藏匿的行为。这个关于逃逸的定义,是把“逃避法律追究”当作逃逸的核心。
《刑法》的第133条,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,都同样着重强调,交通肇事后,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从而逃跑,这样的情况才算逃逸。这所表达的意思是,仅仅只是单纯地离开事故现场,然而却没有逃避的意图,举例来说,像是并不清楚已经发生了事故进而驶离现场,这种情形就不能被认定为逃逸。
主观意图如何判断
将逃逸认定为必须这主客观两者相统一,既存在着那种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,同时又有着逃离现场或者藏匿的行为。在现实当中行为人其内心究竟是怎样去想的,这是需要借助外在表现来进行推断的。
倘若是出现事故之后,直接驾车逃离现场,在事情发生之后,既不主动投案,也不与受害人进行联络,如此这般的表现,完全能够据此推断出其内心是想要逃避责任的。与之相反的情况是,由于存在急需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状况,所以才暂时离开现场,而在事情发生之后,立刻向警方报警,并详细说明具体的情况,这种情形之下,便不存在主观层面上的逃避意图了。
“不知道自己撞人”的辩解能否成立
事实上是并不清楚自身遭遇事故而后离去,在主观层面不存在逃避的想法,不应该判定为逃逸。可要在实际情形之中这种辩解能不能被认可,这得看具体的场景还有证据。
深夜时分,于空旷路段撞上固定物体,司机或许确实未曾觉察。然而一旦白天处于人多地方且撞到行人,车辆会有明显震动,倘若此时再说不知晓,便很难使人信服。法官会依据碰撞程度、行车记录仪以及现场环境等进行综合判断。
被动顶包也构成逃逸
由他人主动提出进行顶替,行为人对此默认同意,且未向公安机关作出澄清,这种情况被称作被动顶包。从表面情形来看,这并非属于典型的逃逸行为,然而在法律层面上,却依然存在被认定为相关情况的可能性。
重点在于事后有没有去交代从而把事实澄清,默认别人去进行顶包,等于应用潜逃然后藏匿的办法来把身份隐瞒,致使交警不可以及时地进行真相查明,这样的行为在主观这方面就是去逃避法律追究,是契合逃逸的核心特性的。
刑事处罚的量刑规则
按照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相关解释,致使一人以上出现重伤情况,并且承担主要责任,与此同时,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,如此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,这属于对于逃逸行为的一种严厉评价。
若已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又出现逃逸情况,便是属于情节加重犯,其刑罚将会升格,然而逃逸之后主动前去投案自首的,能够从轻予以处罚,只是不可以因为自首就将逃逸的加重情节予以抵消,需在较重法定刑的基础之上考虑自首这一因素。
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作出规定,存在尚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行为,会被罚款200到2000元,并且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对于伤情不同该如何适用,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裁量权。
在实践当中,存在这样的情况,那就是如果是轻微伤并且财产损失比较小的话,一般而言只是进行罚款而不会进行拘留。要是出现重伤或者财产损失很大的状况,就算不构成犯罪,那也是既要罚款又要进行拘留的。记分标准方面也是存在着差异的,在2022年新规定明确表明,若是轻伤以上然后逃逸的,记12分,要是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然后逃逸的,记6分,这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。
瞧完这些法律方面的细微之处,你认为要是自身碰到轻微事故的状况,是应当留在事故出现之地等候交警前来处理,抑或是能够和对方私下协商并离开现场呢?欢迎于评论区域将你的观点分享出来,通过点赞使得更多的人知晓这些法律知识。




